进来看看你犯了多少邪淫
有句古话叫万恶淫为首。在阳间的法律对犯罪的人判的已经很重了,阴间的冥律比阳间的法律更严惩,处罚极多。其中厉害关系,见到这篇冥间处罚犯淫罪的律条的,请各自警戒自勉。希望大家不管是写手,还是看倌,都要引以为戒。
见到此篇冥律遵守尊重相信并且广为传播的,传一百人,增寿一纪;传二百人,无子得子;传三百人,增寿二纪;传四百人,子孙盛昌;传五百人,功名连绵;传一千人,名登赤箓;传流天下,死后成仙;传十富豪,抵传二百人;传一个当大官的,抵传一百人。
(1)嫖淫一次娼妓,减寿半年,染上性病的,减寿一年,若能改悔,免去减寿。
(2)女人找男人的同罪。十六以下照处女论,十六以上照室妇论;挟幼童者,照嫖娼同罪论。即同性恋者。
(3)制造淫书的,减寿二纪(一纪十二年),若有因阅读书造成淫害,罪坐已身,书不消灭,永不超生,拍摄淫戏春宫,与此同罪。
(4)宣扬一次色情事件的,减寿半纪,若有害人命,减寿一纪;女孩之间宣扬谈论房事的,与此同罪。若能改悔,罪俱减等。
(5)犯乱伦罪的,将永远关在地狱里。同时又害人性命的,将遭受天雷击死。侮辱戏弄尸体的,与此同罪。已经受到阳间法律处罚判刑的,可以不受雷劫。如果有忠心报国孝顺长辈的,准充抵掉四分罪过。行大善一千五百亦可抵四分罪。
(6)强奸寡妇的,没有后代,断子绝孙,受苦地狱,历五百劫,转为虫蚁,又五百劫,转为禽兽,又五百劫,再转投胎成一个做妓的身体。已受到阳间法律处罚判刑的,免受一百劫。有害人性命的,罪加五等。有忠心报国孝顺长辈的,准抵一半,行大善五百,亦抵一半。谨按:地狱历劫者,每一劫,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。阴间司法受罪,可不比阳间法律,虽然刑罚一次,他的身体已死了,又必须使之恢复还原人形,再受刑罚之苦一次。历劫满数后,这一罪才算完,如果再有犯其他罪的,再按罪使之受地狱刑罚。在《洞冥记》中,详细的登载了犯淫孽罪的,生前如果有悔改向善的,死后自然能抵除减罪,如果至死不改者,死后由一殿压解至各殿,必须历受诛心狱、铜人狱、割肾狱、鼠啮、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,若乱伦的更入乱伦等狱。或永远关在地狱里,受尽诸多刑罚。虽刑罚于淫孽的,但是犯乱伦罪为特重。
(7)引诱奸寡妇,自其第二世开始断绝子孙。这个劫要各历四百次,尽受地狱之苦,转投胎成虫蚁,历四百劫,投胎成禽兽,历四百劫。再转投胎成一个先天残疾的身体。已受到阳间法律处罚判刑的,只可免八十劫。有害人性命的,罪加四等。有忠心报国孝顺长辈的,准抵消七分罪。行中善五百次的,亦只可抵消七分罪。
(8)调奸寡妇,自其第三世开始断绝子孙。这个劫要各历三百次,尽受地狱之苦,转投胎成虫蚁,历三百劫,投胎成禽兽,历三百劫。再转投胎成一个天生贫穷下贱的身体。已受到阳间法律处罚判刑的,只可免六十劫。有害人性命者,罪加三等。有忠心报国孝顺长辈的,只准抵九分罪。行小善五百次的,亦可抵九分罪。
(9)强奸处女,自己的子女会淫荡。这个劫要各历四百次,尽受地狱之苦,转投胎成虫蚁,历四百劫,投胎成禽兽,历四百劫。再转投胎成一个给别人做奴隶的下人。已受到阳间法律处罚判刑的,免一百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四等。有忠心报国孝顺长辈的,准抵一半罪。行大善四百次,亦可抵一半罪。
(10)诱奸处女,自其第二世开始断绝子孙。这个劫要各历二百五拾次,尽受地狱之苦,再转投胎成虫蚁,历二百五十劫,再投胎成禽兽,历二百五十劫。再转投胎成一个出生就满身疾病的人。已受到阳间法律处罚判刑的,免七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三等。有忠心报国孝顺长辈的,准抵七分罪。行中善四百次,亦可抵七分罪。
(11)调奸处女,自己的妻子女儿来偿还罪过。这个劫要各历一百次,尽受地狱之苦,再转投胎成虫蚁,历一百劫,再胎成禽兽,历一百劫。再转投胎成一个中等贫穷的人。已受到阳间法律处罚判刑的,免四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二等。有忠心报国孝顺长辈的,准抵九分罪。行小善四百,亦抵九分罪。
(12)强奸室妇,自己的妻子女儿来偿还罪过。这个劫要各历三百五十次,尽受地狱之苦,再转投胎成虫蚁,历三百五十劫、再投胎成禽兽,历三百五十劫。再转投胎成一个奴隶兵卒身。已受到阳间法律处罚判刑的,免一百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三等。有忠心报国孝顺长辈的,准抵一半罪。行大善三百,亦抵一半罪。
(13)诱奸室妇,减寿二纪。金科辑要则云:一纪为十二年。以上之劫,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,为虫蚁,为禽兽,各历一百劫。再转为人,为孤独身。已受阳罚,免三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二等,有忠孝事,准抵七分。中善三百,亦抵七分。
(14)调奸室妇,减寿一纪。以上之劫,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,为虫蚁,为禽兽,各历七十劫。再转为人,为中贫身。已受阳罚,免二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一等。有忠孝事,准抵九分。小善三百,亦抵九分。
(15)以上的寡妇、处女、室妇俱属别人家,如果是亲戚,加倍治罪。如果是平常的亲戚,罪次乱伦;若果人家还在服丧中,罪加三等。无论仆妇,无论奴婢,奸淫之罪,俱照上论。奸淫之事没成的,减寿半纪,有害人命者,照成奸论。陆判官淫律补篇(判官名之道,宋时人也)
(16)凡奸淫之事后怀孕的,有用药打胎,致丧一命者,加倍治罪。
(17)凡奸淫处女,在十二岁以上者,虽属引诱调戏,俱以强奸论,若有害人命者,加倍治罪。
(18)凡已经有老婆的而又娶小老婆的,娶一人,减寿二年。有功名者,削功名八分,不减寿。
(19)凡寡妇无意改嫁,而用计诱之者,减寿三年。有意改嫁,免去减寿。
(20)凡娶一个寡妇,留夫家一子女者,减寿二年,子女致死者,减寿一纪。
评论